县供销社行政权力清理情况登记表 |
序号 |
实施单位 |
项目名称 |
权种类别 |
设定依据 |
清理意见 |
是否涉密 |
备注 |
审核意见 |
其他行政权力:5项 |
1 |
安义县供销合作社、安义县财政局 |
面向全县供销社系统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第六批,原“新网工程”)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
《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09]630号)第十一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供销部门加强对项目的执行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追踪问效。” |
保留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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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
2 |
安义县供销合作社、安义县财政局 |
县农村现代流通服务体系建设引导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农村现代流通服务体系建设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建〔2010〕449号)第十四条:“省财政厅会同省供销社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当地财政部门、供销社应对项目实施情况开展经常性的监督和检查。” |
保留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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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
3 |
安义县供销合作社、安义县财政局、安义县物价局 |
安义县县级化肥淡季储备监督管理 |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
洪府厅发[2013]97号《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市级化肥淡季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南昌市市级化肥淡季储备管理办法》第五条:“市供销社要督查承储企业建立健全储备管理制度。”第十条:“委托单位要加强对承储企业完成化肥淡储任务情况的监督检查。承储企业要建立化肥淡储月报表制度,淡储期间,承储企业每月10日以前按要求向委托管理单位报送《承储企业淡储期间化肥进销存月报表》,必要时须不定期报告购销存情况。” |
保留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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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
4 |
安义县供销合作社 |
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实施安全管理、进行经常性安全检查和监督 |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
《江西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4号)第四条第一款第4项:“县以上供销社负责烟花爆竹的经营管理,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实施安全管理,并进行经常性安全检查和监督。” |
保留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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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
5 |
安义县供销合作社 |
负责全县农村农业生产资料和日用品以及经营网点的布局规划与监管 |
其他行政权力-内部管理 |
《安义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若干意见》(安府发[2010]15号) |
保留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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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