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义县供销合作社机关管理制度
为切实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实现规范化管理。特制订如下制度:
一、学习制度
1.按照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单位的实际,由党支部和办公室组织工作人员学习,制订学习计划,准备学习资料,作好记录。
2.学习时间。每周半天,安排在每周五下午进行,根据中心工作需要,还可适当增加学习时间,除集中学习外,每个工作人员还要坚持自学。
3.学习内容主要是马列主义理论、毛泽东思想、邓小平建设有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十七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的文件指示精神,同时学习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业务素质。
4.学习应做到理论联系实际,讨论时积极发言,并认真真做好笔记,全体工作人员要写好心得体会(全年不少于六篇),并在学习园地张贴交流的学习心得体会不少于四篇,定期检查。
5.任何人不得无故不参加学习,学习时应集中精力,不得看无关的书报,谈无关的话题。凡无故不参加学习者,按缺勤一次处理。
二、考勤制度
1.实行上下班考勤制度。机关工作人员(除退居二线者、内退及保编离岗人员外)必须做到上、下午上班各签到一次,因公下乡或外出应提前向考勤员打招呼,每次考勤时间为30分钟以内,超过2小时为缺勤一次,弄虚作假的加倍处罚,超过3小时为缺勤半天,每缺一天作旷工论处。
2.考勤情况每月统计一次,由办公室考勤员累计考勤情况,年终汇总入档,作为考核评比的重要依据之一。全年累计无故旷工七天(含七天)、缺勤十五次(含十五次)、迟到早退二十四次(含二十四次)的,县社将给予诫勉教育和效能告诫,并视为考核不达标(不称职),取消其年终奖。
3.工作人员因事离岗,必须请假,并履行规定的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岗,否则按旷工论处。班子成员请假,副职须向正职说明原因,在经正职同意后方可离岗。股长请假一天以内的向分管领导请假,超过一天的,须经主要领导批准,副股长及工作人员请假,一天以内的向股长请假,超过一天的由分管领导批准,超过二天的须经主要领导批准。但均应向考勤人员打招呼。全年事假不得超过七天,超过一天扣发一天的工资。
4.办公时要专心致志,尽职尽责,优质高效,对县社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不完成或因主观上不作努力,而造成未得到落实,全年累计三次者年终考核定为不合格公务员,并取消其年终奖。上班时间不准玩电脑游戏、聊天、炒股、打扑克、下棋、搓麻将、干私活。办公时间要保持安静,不准高声喧哗,以免影响他人工作。
三、来客接待制度
1.坚持对口接待原则。
2.坚持用餐派餐制,凡业务招待都由办公室统一安排,经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用餐。
3.用餐限额制。根据来客人员数量、来客级别的不同,按照规定接待标准,限制用餐金额,不得超出最高限额。招商引资接待来客,由县社主要领导根据不同情况确定接待标准。
4.任何人不得随意将私人用餐列入单位开支。
5.不准用公款到营业性歌厅等娱乐场所消费。
6.任何来客原则上不发整包烟,如需特殊情况,须向主要领导汇报同意后可发烟。来客一般不用烟、水果、点心接待,购买烟等接待品概由办公室统一购买,并实行登记制度。
四、公物采购保管制度
1.凡办公用品都由办公室统一登记造册。
2.工作人员及股室领用物品一律签名登记。
3.凡公物采购都由办公室统一采购,其他人员不得随意记帐。
4.办公室根据需要采购物品,一律先报主管领导,经批准后方可采购、报销。
5.工作人员要爱护公物,妥善保管公共物品。
五、财务管理制度
1.坚持一支笔审批制度,主要领导不管财务。
2.规范财务审批程序。凡报销单据一律必有经办人、证明人、审批人签字。凡不符合手续的单据,出纳不予付款,会计不予入帐。
3.凡一次性开支500元以内的,由分管领导审批定付,一次性开支500—2000元,由主要领导和书记审定,一次性开支2000元以上的,必须经主任办公会研究决定。
4.凡因公借款的,公事办毕应及时到财审股结账。
5.所有办公用品、来客接待和复印打字费用每月结算一次。
6.分管财务的领导要定期向主任办公会汇报单位收支。
六、物业管理制度
1.严格按照附近同地段商铺出租市场价格进行招租、出租,同等条件下,原租户优先。
2.租赁合同租用期限一到两年,原则上不超过三年。
3.合同签订后,十天内交清一年房租,到时未交齐的,则合同无效,再另行招标。
4.租赁合同租用期限内,承租人未经县社许可不得私自转租所承租的商铺。
七、小汽车管理制度
1.小汽车只限于公用,由办公室负责安排。
2.小汽车出县城由办公室先开派车单,然后出车。
3.小汽车修理须经主要领导批准。
4.小车钥匙由司机统一掌管,未经主要领导同意不得交予他人,否则,后果司机自负。
本制度自二○一○年四月二十日起执行。县社直属各单位、各基层供销(中心)社参照执行。办公室严格按照制度、工作职责、承诺、效能建设的暂行规定和诫勉教育和效能造诫的暂行办法,负责督查抓落实。
二○一○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