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4.《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5.《江西省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清单》
二、申请主体
遗产管理人、全体法定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共同申请(不动产已设定抵押权的,还需抵押权人一并申请)。
三、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材料清单 |
资料类型 |
需求部门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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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不动产 |
税务 |
住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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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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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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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不动产权属证书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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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申请人身份证明。授权办理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书需经公证或到登记现场签订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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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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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亲属关系证明: (1)户口簿、婚姻证明、收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证明、公安机关以及街道、居委会(村委会)、被继承人(继承人)人事档案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如履历表,履历表需可以证明被继承人与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公安机关出具被继承人亲属关系的户籍底册; (2)亲属关系证明表(亲属关系证明表可在南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公众号-办事大厅-我要办-表格下载中下载,到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派出所、街道、居委会、村委会、被继承人、继承人所在单位盖章); (3)亲属关系公证材料; (4)其他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材料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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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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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死亡证明: (1)医疗机构出具注明死亡时间的证明; (2)公安机关出具注明死亡时间的死亡证明或者注明死亡时间的注销户口证明; (3)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 (4)被继承人或遗赠人所在地居委会、村委会、街道或单位出具注明死亡时间的死亡证明材料; (5)被继承人或遗赠人所在单位出具注明死亡时间的死亡证明材料; (6)殡葬管理相关部门出具的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的火化证明; (7)骨灰安放证明或墓地使用证明(骨灰安放证明及墓地使用证明上应记载死亡人姓名、死亡时间、安放时间等); (8)墓碑清晰彩照; (9)其他能够证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死亡时间的死亡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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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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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与配偶(原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或离婚协议的,提交书面约定协议或婚姻登记部门盖章的离婚协议书;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提交全部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遗赠的还需提交接受遗赠表示的书面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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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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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法定继承的,提交法定继承人关于被继承不动产的分配协议。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在不动产登记机构的人员见证下,签署放弃继承权的声明,或提供放弃继承权声明的公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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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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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遗产管理人的证明材料: (1)由遗嘱执行人担任的,提交指定其作为遗嘱执行人的遗嘱和担任遗产管理人的声明材料; (2)由继承人推选担任或共同担任的,提交由全部继承人推选其担任或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的证明材料和担任遗产管理人的声明材料; (3)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的,提交由民政部门或村民委员会出具其担任遗产管理人的证明材料; (4)由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的,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担任遗产管理人的生效法律文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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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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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材料根据实际需要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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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费缴纳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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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还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机关批准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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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应当提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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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核实原件,无需提供复印件,能够通过共享获取的免于提交; 2.申请人现场填写具结书并公告十五个工作日(公告时间不计算在办结时限); 3.水电气过户材料清单:①供水部门:用水客户号、转让方须结清水费。②燃气部门:燃气客户号、一张清晰的气表读数照片(仅限线上业务由申请人上传)、转让方须结清燃气费。③供电部门:电表用电户号、转让方须结清电费; 4. 落户材料清单:①房屋无户籍登记信息或房屋原户主已迁出户口;②不动产权利人落户提交户口本及户籍相关信息;③不动产权利人的配偶一并落户,提交结婚证、户口本及户籍相关信息;④不动产权利人的未成年子女一并落户,提交出生医学证明、父母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户口本及户籍相关信息,如未成年子女与不动产权利人在一个户口本,无需提交出生医学证明及父母婚姻状况证明; 5.“带押过户”材料清单:①由抵押权人出具同意办理未解除抵押转移登记的书面证明(原件);②如需更换抵押权人,应同时办理抵押权转移登记,由变更前的抵押权人出具同意办理未解除抵押转移登记的书面证明(原件),由变更后的抵押权人提供主债权合同(原件)、抵押合同(原件);③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④抵押权人需一并申请并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 6.继承人已死亡的,代位继承人或转继承人可参照上述材料提供; 7.监护人代为申请: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监护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监护关系证明及监护人的身份证明,以及被监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材料。处分被监护人不动产申请登记的,还应当出具为被监护人利益而处分不动产的书面保证; 监护关系证明材料可以是户口簿、监护关系公证书、出生医学证明,或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父母之外的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不动产的,有关监护关系材料可以是人民法院指定监护的法律文书、监护人对被监护人享有监护权的公证材料或者其他材料。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认定:根据《民法典》第二十四条,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8.胎儿的继承权认定:根据《民法典》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9.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根据《民法典》第四十条,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根据《民法典》第四十六条,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二)因意外时间,下落不明满二年; 10.关于收养子女的继承权: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父母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11.关于非婚生子女及继父母、子女的继承权: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12.关于婚姻状况的证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中的第七条,1994年2月1日前,男女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相关部门出具证明。1994年2月1日后,男女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需补办结婚登记,并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被继承人生前未婚、未生育(收养)子女的需民政部门、派出所、社区居委会、工作单位、村委会等相关部门(任意一种原件或复印件盖章)出具相关证明; 13.关于遗赠扶养协议和遗嘱、法定继承的问题:被继承人是否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通过询问继承人弄清楚是否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遗嘱形式是否符合要求等。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遗赠扶养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没有扶养协议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没有遗赠扶养协议也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由除放弃继承权外的全体继承人共同继承; 14.关于继承权的问题: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指南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指南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指南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15.关于代位继承的问题: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16.对于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权籍调查成果不完备或不清晰的需现场进行权籍调查。 |
四、办公地点
南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产交易市场大厅(红谷滩新区香江路199号)
南昌市东湖区行政服务中心(东湖区龙沙路55号)
南昌市西湖区市民中心(西湖区云天路666号)
南昌市青云谱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青云谱区广州路995号)
南昌市青山湖区市民中心(青山湖区东升大道566号)
南昌市高新区政务服务大厅(高新区昌东大道7299号)
南昌市经开区政务服务中心(属地办理)(经开区榴云路15号)
南昌市湾里管理局行政审批办(属地办理)(湾里区岭秀湖街1号)
南昌市市民中心(红谷滩区北龙蟠街993号)。
五、结果送达
送达方式:现场送达、快递送达。
六、咨询途径
南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咨询电话:0791-83801132
南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咨询电话:0791-83835778
南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东湖分窗口:0791-83850272
南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西湖分窗口:0791-86351500
南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青云谱分窗口:0791-88482010
南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青山湖分窗口:0791-88112728
南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高新分窗口:0791-88161163
南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经开分窗口:0791-83833736
南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湾里分窗口:0791-83780773
南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市民中心分窗口:0791-83859987
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税务局咨询电话:0791-83801132、12366
供水、供气部门咨询电话:96166
供电部门咨询电话:0791-87333333
监督投诉渠道:0791-83887958
七、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需要进行公示或公告、权籍调查、大宗业务、错时延时服务期间受理的除外)。
八、办公时间
工作日:9:00-17:00;法定节假日:9:00-12:00,13:3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