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昌市调整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调整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工作是推进水价改革,完善资源型产品价格形成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央深化体制改革领导小组作出的决策部署,也是省政府确定的重大改革任务。《南昌市调整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方案》经市政府2018年7月1日市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南昌市调整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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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发改委 南昌市财政局 南昌市水务局
2018年7月3日
南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7月3日印发
附件:
南昌市调整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方案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污水处理的管理,保障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防止城市水污染、保障公民生命安全和公共安全,更好地保护环境,根据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财政部等三部委《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4〕151号)、省发改委等三部门《关于做好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调整工作的通知》(赣发改收费〔2018〕11号)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凡向本市市区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均按照本方案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
本方案中污水处理费分居民生活用水类、非居民生活用水类和特种用水类,具体分类参照我市水价分类政策执行。
第三条 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由市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并负责具体实施。自来水用户委托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收,使用自备水源的用户由市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征收。
第四条 调整后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
(一)居民生活用水按实际用水量每吨0.95元征收。
(二)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均按实际用水量每吨1.4元征收。
(三)使用自备水源的用户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五条 对于持民政部门有效证明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和孤儿由原来每月每户补贴3元的政策调整为每月每户减免6吨水的污水处理费(不足6吨的按实际用水量减免)。由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市供水企业组织实施。
第六条 委托供水企业代收污水处理费的使用水费发票,并在发票中单独列明污水处理费的缴款数额,其他均使用江西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非上述票据,被收费单位和个人可以拒付并举报。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任何理由搭车涨价,市发改、财政和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的监督管理,对擅自提高及降低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和违反本方案的行为,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进行查处。
第八条 本方案自2018年7月1日起实施,7月1日以后的第一次抄表仍按原标准执行。原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洪价行字[2010]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