邬春田:
你本人提出的“关于注销进贤邬春田诊所《诊所备案凭证》的申请”已收悉。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同意注销“进贤邬春田诊所”。希望接此通知后,将《诊所备案凭证》原件交县卫健委综合监督股驻行政服务中心审批服务窗口,并停止原诊所一切执业活动。
进贤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