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162号令)第七十九条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方案安全驾驶疾病的”。
本公告期为七日。请以下机动车驾驶人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和驾驶证到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经开区方志敏大道149号)办理驾驶证注销业务。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九条有关规定,该机动车驾驶证将被依法注销。你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将依法作出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决定。
特此公告。
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2024年6月25日
序号
姓名
档案编号
证芯编号
注销原因
1
熊*生
360100349879
3690011895882
癫痫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