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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印发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施意见

来源:南昌日报社 发布日期:2024-07-23 08:49:00 浏览量: 字体

日前,记者从市政府获悉,《南昌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印发,旨在补足民生短板,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全面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切实解决好群众反映强烈的“上下楼难”问题。

《实施意见》明确,本单元的业主作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申请人,负责提出申请、资金筹集、设备采购、工程实施、安全管理、维护管理等相关工作,并对加装电梯建设和使用期间的质量安全负总责,同时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责任和义务。申请人可自行组织实施电梯加装工作,也可书面委托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第三方代建单位等受托人组织实施,申请人应当与受托人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实施程序包括统一意见、签订协议、编制方案、公式告知、联合会审、施工监管、竣工验收、运行维护8个环节。其中,加装电梯方案包括:加装电梯初步设计方案、工程费用筹集方案、电梯应急救援通道的设置、电梯运行维修费用(电费、维修保养费、管理费)分担方案、电梯运行维护保养委托方案。电梯初步设计方案(设计施工图)应当委托既有住宅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建筑设计、结构安全、特种设备、消防安全等相关技术规定编制。

《实施意见》规定,因加装电梯必须适当增加住宅使用面积时,所增加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在满足消防安全、结构安全条件,保障各项功能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加装电梯所涉及的体量不纳入建筑间距计算。加装电梯后新增加面积为业主共有,但不予办理不动产登记,不再调整各业主的分户产权面积。加装电梯新增用地部分无需补缴地价款、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其他费用。电网企业应免收(临时)接电费和居民电力增容费。

《实施意见》要求,市、县(区)两级政府设立专项补助资金支持加装电梯工作。东湖区、西湖区、青山湖区和青云谱区的加装电梯财政补助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资金补助标准按楼层数分为两个档次:四层至五层住宅按12万元/台予以补助;六层(含)以上住宅按15万元/台予以补助。其他县(区)加装电梯财政补助资金执行标准和筹措方式由属地自行制定。鼓励各县(区)按照5000元/台的标准作为工作协调专项经费奖励所属村(居)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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