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 | 案件名称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处罚机关 | 处罚时间 |
1 | 南农(兽药)罚〔2024〕1号 | 江西珍好佳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假兽药案 | 邹华娣 | 江西珍好佳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假兽药 | 处罚种类:1.没收违法所得375元;2.处违法生产兽药货值金额2.5倍的罚款共计人民币3000元。
处罚依据:依据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 南昌县工商银行南昌县支行缴纳罚(没)款。 | 南昌县农业农村局 | 2024年5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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