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敏使用电瓶在田间捕黄鳝案(南农(渔业)罚〔2024〕9号):徐敏2024年4月15日21时左右,携带1套电瓶来到蒋巷镇河边桥4号转移公路旁稻田,用电瓶捕黄鳝,20分钟左右后被蒋巷护渔队当场发现,捕了0.52公斤黄鳝和田螺。
徐敏该行为违反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中禁止使用电鱼的规定,使用了电瓶捕黄鳝。
2024年5月10日,南昌县农业农村局向当事人徐敏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农(渔业)罚告〔2024〕9号),徐敏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听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根据《江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对人身健康、生命安全、公共安全、社会安定、环境保护造成影响较小,或者尚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的;”参照《江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1年修订)(附件) 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配套规章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中序号6“违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的处罚,没收渔具,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从轻处罚档次,从轻子一档,渔获物不足10公斤或者价值不足 100元的,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徐敏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叁仟元整;
2、没收黄鳝和田螺0.52公斤;
3、没收电瓶1套;
4、没收塑料桶1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