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A25010-9646-8955-6321-0338-7653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青云谱区文化广电旅游新闻出版局 | 生成日期: | 2017-11-21 |
文件编号: | 有效性: | 有效 |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市扶持文化产业发展的有关文件精神,抢抓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上升为国家战略和南昌 “山江湖”综合开发带来的历史性机遇,策应和实施我区“文化发展示范区”的发展定位,在落实中央及省、市促进文化产业发展已有政策的基础上,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青云谱区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一、财政扶持政策
第一条 区政府进一步加大对文化事业的投入,自2010年起,财政预算设立文化发展专项资金100万元,并在此基础上至2012年,逐年递增100万元。专项资金主要扶持在我区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文化产业开发、生产经营、培训和中介活动的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有市场开发前景和竞争力的文化产品生产单位;原创文化产品、文化产业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和经认定的我区重点文化企业、重点文艺团体或文化产业开发项目等相关方面的发展。
第二条 支持八大山人文化产业园和在我区注册的文化企业申报国家级、省级、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对被国家部委评定为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文化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被评定为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文化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被评定为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文化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
第三条 凡在我区新建文化商业特色街(街长200米以上、同一类型行业达50%以上、开店率达80%以上,并有明显街标),报经有关部门命名认定后,区财政一次性奖励开发单位10万元。
第四条 对在本区内新办的、符合区文化产业发展要求的、投资额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文化企业,经核实后,由区财政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五条 鼓励文化企业和文化产业聚集园区建设。对入驻八大山人文化产业园的文化企业给予房租专项补贴,由八大山人梅湖景区管委会根据文化企业经营规模和其承租的经营面积,研究提出相应的房租补贴优惠标准。补贴金额从实际发生的房租费用中抵扣。
第六条 把文化产品和服务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凡属本区预算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采购文化产品和服务时,鼓励采购我区自主创新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
第七条 鼓励文化企业积极拓展境内外市场。对文化企业参加国内、国际展会发生的展位费,分别按每个国际标准展位200元、3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第八条 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对入驻青云谱区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从事文化产业的个体工商户,积极帮助其申报和落实国家、省、市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对新引进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文化产品生产和文化服务的以下大中型文化企业或企业集团(或地区总部):
1.生产型的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以上;
2.中介服务型的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以上;
3.创作研发型的年主营业务收入100万元以上。
上述企业自符合条件之年度起3年内,企业所得税区地方财政留成部分,合计在100万元以内(含100万元)的给予20%奖励,超过100万元的部分给予30%奖励。
二、投融资政策
第九条 拓宽文化企业融资渠道。鼓励和引导担保机构为入驻我区的文化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参照南昌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给予担保机构补贴;鼓励和引导风险投资资金投入成长性好的文化企业或文化产业项目。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申请通过国内外证券交易市场尤其是创业板上市。
第十条 对具有明显地域特色,已形成一定规模,能起到产业带动效应的动漫网游、文化旅游、会展服务、创意策划等重点文化项目和赣鄱特色文化产业项目,2年内给予100%项目贷款贴息支持(同一企业每年贴息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十一条 企业申请贷款贴息需提供的材料:
1.青云谱区文化产业重点项目贷款贴息申请报告;
2.重点文化项目的相关证明材料;
3.项目单位的营业执照、工商登记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企业与承贷金融机构签定的项目贷款合同、借款凭证、实际支付的贷款利息结算清单。
三、优化投资服务
第十二条 放宽文化投资注册资本条件。凡是来我区投资创办生产性文化企业的,注册资本均可按法定最低限额执行。投资文化企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允许其注册资本在年内分期注入,首期不低于所注册资本的20%,但最低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允许投资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组建文化企业,其中知识产权可占注册资本比例的70%。
第十三条 简化工商登记审批手续,进一步缩短注册所需的时间和成本,对入驻青云谱区并提供资料齐全的文化企业,开辟“绿色通道”,5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十四条 文化企业在申请奖励时,需提交申请奖励报告单位的营业执照、工商登记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国家部委或省、市相关评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经核对无误后,原件退回企业。
第十五条 对入驻青云谱区的文化企业高管(公司副总以上),其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就学原则安排在公办学校。
第十六条 对入驻青云谱区的文化企业管理人员(部门经理以上),其配偶在青云谱区就业的,享受技能培训优惠政策,并免费、优先推荐工作。
四、其他
第十七条 文化企业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财政扶持资金的,5年内不得享受我区任何优惠政策,并退回所有扶持资金。
第十八条 有关部门及其经办人员在对所受理申报财政扶持政策的企业或项目审核过程中,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根据其具体情节和所造成的后果,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与申报企业串通骗取财政扶持资金的;
2.未按规定审核,造成企业该享受而未能享受到优惠政策,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十九条 本政策意见自颁布之日起试行。国家及江西省、南昌市有新的政策出台时,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