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A25010-7677-2157-9783-4862-9595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青云谱区商务局 | 生成日期: | 2017-11-15 |
文件编号: | 有效性: | 有效 |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局行政审批科内部行政执法监督,促进依法行政,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根据《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及其他有关规章,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区商务局行政审批科从事行政执法、行政许可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 区商务局是行政审批科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机构,负责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具体实施。
第四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必须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行政执法、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应与内部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相结合,拓宽渠道、加强力度。
第六条 本科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规定,主动接受、积极配合监督检查。
第七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内容:
(一)行政执法人员是否依据法定程序、法定时限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应具有的法定资料是否齐全、许可手续是否完备;
(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损害国家或相对人利益;
(三)各种行政许可行为的备案、存档卷宗是否符合要求;
(四)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情况;
(五)专项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情况;
(六)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八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按下列方式进行:
(一)实行行政许可文书、卷宗调阅制度;
(二)实行定期检查和日常检查,报送审查和随机抽查等
(三)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认为需要采取的其他方式。
第九条 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具体的行政许可行为违规或不当,应立即纠正或撤销并予以通报;
(二)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管理等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应予以纠正或撤销。资料不全、事实不清的,责令其重新调查和补充;
(三)对行政许可文书、卷宗、备案等工作出现的问题,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
(四)对于不履行法定职能、职责,该作为不作为、乱作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造成后果的要严肃处理。
第十条 实施行政执法监督,应做好登记,做为行政执法内部考评的依据。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青云谱区商务局行政审批科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