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
第十四条 经营者通过网络直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依法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义务。
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明确消费争议解决机制。发生消费争议的,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提供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相关信息以及相关经营活动记录等必要信息。
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发布的直播内容构成商业广告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履行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或者广告代言人的义务。
重点:
1.直播平台要明确消费争议解决机制,根据消费者的要求提供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相关信息以及相关经营活动记录等必要信息,不能以所谓的保护个人信息为由拒绝提供相关信息。
2.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在直播中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服务,如果构成商业广告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履行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或者广告代言人的责任和义务。
3.经营者违反该条款的,依照《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稿源:消保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