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西湖区审计局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法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政策的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向区政府和市审计局负责并报告工作。向区长提交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二)、根据区政府和市审计局下达的审计指令和本区审计工作任务,研究制定全区审计工作计划,督促工作任务的实施。 (三)、接受上级审计机关授权,对省、市属企事业单位进行审计。 (四)、接受区政府交办的审计事项,对经济活动中带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进行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为领导宏观决策服务。 (五)、组织和实施全局审计干部教育培训和内审人员业务培训,指导内部审计工作。 (六)、组织实施对科级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七)、执行与宣传国家审计法规,制定本区审计规章制度,参与拟定区政府重要的财政经济规章制度及财政经济的综合性重大问题的研究。 (八)、依法受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审计决定的复议申请。 (九)、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