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履行职责,应审批、核发而不予或拖延审批、核发的,不应发而违规审批、核发的行为。
二、中心工作人员态度恶劣、作风散漫、服务质量差、水平低等导致招商引资项目撤资的。
三、中心工作人员在审批办证工作中有“三乱”行为及其它违法或廉政建设规定的不廉洁行为。
四、违反文明服务规定,与客户发生重大争执,造成恶劣影响的行为。
五、无故脱岗,让办事客商长时间等待或遭到投诉,经查属实的其它恶劣行为。
六、对有上述行为的工作人员予以警告,通报批评,调离窗口岗位的处分,并向区位、区政府和其所在单位提出相应的处理建议,对情节严重的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手机扫码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