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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新建区第一次水利普查名录外河湖划界成果政府公告
  • 发布时间:2023-11-22 18:42
  • 来源: 新建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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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江西省湖泊保护条例》《江西省水利工程条例》等法律法规,南昌市新建区第一次水利普查名录外河湖划界成果已经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政府审核批准,现公告如下:

一、河道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和法律禁止行为

(一)南昌市新建区河道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

1.无堤防河道管理范围划定

朱坊水、桥里水、曹坊水、金岗脑水、坪山水新建区段、金田水新建区段、北城河新建区段、招山河新建区段、岗背水新建区段、南田水新建区段、罗亭水新建区段、樟坪水新建区段、乐化水新建区段现状和规划均无堤防,河道管理范围为河岸线往陆域水平延伸3.5米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

2.有堤防河道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

东河水有堤防段的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以及两岸堤防和护堤地,其合社圩、金桥圩为5级堤防,护堤地的宽度为内堤脚线(险段自压浸台脚起算)往陆域水平延伸20米;无堤防段的管理范围为河岸线往陆域水平延伸3.5米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有堤防段保护范围线为堤防管理范围线向陆域水平延伸100米。

观前水有堤防段的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以及两岸堤防和护堤地,其丰产圩、路司圩、西湖圩为5级堤防,护堤地的宽度为内堤脚线(险段自压浸台脚起算)往陆域水平延伸20米;无堤防段的管理范围为河岸线往陆域水平延伸3.5米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有堤防段保护范围线为堤防管理范围线向陆域水平延伸100米。

(二)法律禁止行为

1.禁止在河道及滩地、分洪道、蓄洪区、滞洪区圈圩垦殖或者堵河并圩。

2.禁止种植树木(防浪林、护堤林除外)、芦苇等阻水植物,禁止设置拦河渔具以及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等杂物。

3.禁止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4.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

(1)采砂、采石、取土、淘金;

(2)爆破、钻探、垦荒、挖筑鱼塘;

(3)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4)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二、湖泊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和法律禁止行为

(一)南昌市新建区湖泊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

1.礼步湖管理范围划定

礼步湖现状和规划均无堤防,湖泊管理范围为湖岸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湖泊保护范围线为管理范围线往陆域水平延伸20米。

2.家湖管理范围划定

家湖现状和规划均无堤防,湖泊管理范围为湖岸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湖泊保护范围线为管理范围线往陆域水平延伸20米。

(二)法律禁止行为

在湖泊管理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1.填湖、围湖造田造地造林、拦汊筑坝、围圩养殖以及其他分割、侵占水面的行为;

2.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3.非法修建阻水、排水设施,非法采砂,非法捕捞;

4.排放、倾倒未经处理或者经处理未达标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以及其他废液;

5.排放、倾倒畜禽粪便、工业废渣、城乡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及其他固体废弃物,或者在湖泊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及其他污染物;

6.投放无机肥、有机肥及生物复合肥进行水产养殖;

7.种植有碍湖泊保护或者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

8.其他缩小湖泊面积、影响湖泊蓄水防洪能力和污染湖泊水质的活动。

特此公告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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