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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l864814--2023-0475 主题分类: 卫生健康
发布机构: 新建区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23-09-23
文件编号: 新府办发〔2023〕59号 有效性: 有效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建区创建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区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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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府办发〔2023〕59号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新建区创建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

示范区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

《新建区创建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区工作方案》已经2023年区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3年9月22日

新建区创建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


示范区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关于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战略部署,助力省中心城市战略全面实施,确保我区成功创建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区,全面推进我区中医药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市(县)管理办法和建设标准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发〔2022〕1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中医药工作的重要论述和指示精神,以创建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区为载体,充分发挥中医药的特色优势和作用,不断提高我区中医药服务水平,全力推动全区中医药事业产业实现新跨越。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参与、统筹兼顾、共同提高,推进中医药在中医药服务机构、综合医疗机构、公共卫生机构全面发展;坚持继承优先、科学创新,既保持特色优势,又积极利用现代科技;坚持事业发展、产业联动,推动中医药医疗、保健、科研、教育、产业、文化协调发展。

二、工作目标

按照《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县建设标准》,结合我区基层卫生和中医药工作重点,加强基层中医药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管理,完善基层中医药服务网络,加强基层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全面提高中医药防病治病能力,充分发挥中医药在预防保健和公共卫生服务中的作用,各项工作达到或超过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县建设指标要求,确保我区顺利通过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评估验收,成功创建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区。

三、重点任务

(一)组织领导

1.充分发挥党在中医药工作中的核心领导作用。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中医药工作的重要论述、《中国中医药法》和《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等国家中医药政策文件。将中医药工作纳入全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卫生事业发展规划、政府年度工作目标和议事日程,制定本地区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将中医药工作纳入区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体系。制定我区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责任单位:区发改委、区卫健委)

2.建立中医药工作联席会议机制。成立中医药发展工作委员会和创建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区领导小组,制定创建实施方案,定期研究、协调解决中医药发展的相关事宜,将中医药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责任单位:区卫健委)

3.完善创建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区工作方案。明确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做到工作开展有计划、有部署、有检查、有考核、有总结。(责任单位:区卫健委)

4.畅通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区建议和投诉平台。在政府或主管部门网站设立建设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区建议和投诉平台,认真核实和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实现群众对中医药服务满意率≥90%。(责任单位:区委宣传部、区卫健委)

(二)促进发展

5.建立全区中医药工作跨部门协调机制,设置中医药管理职能部门,完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做好中医药发展规划、标准制定、质量管理等工作,将全区基层中医药服务打造成网络健全、设施设备完善、人员配备合理、管理规范、中医药防治康养融合发展的完整体系。主管领导熟悉中医药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组织开展并协调各相关部门落实基层中医药工作。(责任单位:区卫健委、区委编办)

6.制定支持引进和培养中医药中、高端人才的政策。执行放宽长期服务基层的中医医师职称晋升条件的有关政策。建立高年资中医师带徒制度,与职称评审、评优评先等挂钩。完善公立中医医疗机构和公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薪酬制度。鼓励退休中医医师到基层服务和多地点执业。鼓励中医药技术人员到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服务。(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区卫健委)

7.提高财政支持力度。设立中医药财政专项,保障全区中医药事业的发展。建立持续稳定的中医药发展多元投入机制,支持通过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渠道,推动符合条件的区中医医院建设项目,落实其基本建设、设备购置等投入,积极支持中医药人才培养、中医药科研、中医专科建设、中医药文化建设、中医药宣传等工作。(责任单位:区财政局)

8.加大中医药宣传推广力度。将《中国公民中医养生保健素养》《健康教育中医药基本内容》和中医药科普知识作为健康教育重要内容大力推广。加大全区新闻媒体对中医药宣传力度,组织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村及社区开展传统健身活动。大力普及和推广太极拳、八段锦等养生保健方法,加强和规范中医药养生保健知识传播,营造区域内城乡居民知中医、信中医、用中医、爱中医的社会氛围。(责任单位:区委宣传部、区文广新旅局、区教体局、区融媒体中心、区卫健委;各乡〔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新建经开区管委会、各管理处,以下简称各乡〔镇〕政府)

9.加大对中医药发展投资力度。保障全区区域内中医医疗机构的立项、建设和政府投入,改善区中医医院办院条件,扩大优质服务供给。切实保障区域公立中医类医院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科室建设的投入责任落实,促进基层医疗机构“中医馆”的建设。积极开展对区域内村卫生室中医药服务能力建设及设施设备的投入。(责任单位: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卫健委、各乡〔镇〕政府)

10.加大区医疗卫生机构的规划,保障区中医医院用地的规划、审批。(责任单位:区资源规划分局)

11.将中医药科技发展纳入全区科技发展的总体规划。建立科技主管部门与中医药主管部门协同联动的管理机制,制定支持促进全区中医药科技发展的政策措施和科研规划。积极组织申报市级及以上中医药科研项目,促进全区中医药科技发展。(责任单位:区科工信局、区卫健委)

12.贯彻落实中医药医疗保障相关政策。根据基层医疗机构需求,将全区区域内具有显著疗效和成本优势的中医药服务项目,向地市和省级医保部门上报申请批准。定期调研,将体现具有中医药临床价值的服务项目,向有关部门提出价格调整的合理化建议。(责任单位:区医保局)

13.推进中医药科普教育,丰富中医药文化教育内容和活动形式,持续开展中医药进校园活动。把中医药及仲景文化纳入中华传统文化课程,促进青少年了解中医药养生保健知识。(责任单位:区教体局、区卫健委)

14.加快中医药信息化建设,改善各级机构信息化基础条件。推进基层中医药信息化建设,加快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信息规范化进程。(责任单位:区卫健委)

15.支持本区院内中药制剂发展,制定推广使用标准,并进行质量监管。鼓励开发的院内中医制剂,在医联体内部使用。支持基层开展自采、自种、自用中药材,并制定相关标准,进行规范的质量管理。(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卫健委)

16.制定中医药文化旅游计划,组织开展区中医药文化旅游项目,促进区域中医药专业机构、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药材种植基地等与中医药文化健康产业融合发展。(责任单位:区文广新旅局、区卫健委、区教体局、各乡〔镇〕政府)

17.加强中医药的保护和发展。鼓励有条件的乡(镇)、村开展中药材基地建设,生态化、规范化种植与当地相适应的中药材,深入实施中药材产业乡村振兴行动。把中医药事业、产业发展作为乡村振兴的重要内容。(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各乡〔镇〕政府;配合单位:区林业局)

18.制定传统健身活动计划,普及和推广五禽戏、太极拳、八段锦等养生保健方法。(责任单位:区教体局、各乡〔镇〕政府)

19.坚持中西医并重。组织落实本区各项中医药工作。制定本区中医药中长期发展规划,落实中医药相关政策,吸纳中医药主管部门意见,逐步实现基层中医药服务机构建设、人员配备、服务能力提升等高质量发展的目标。(责任单位:区卫健委)

(三)服务体系

20.将区中医医院建设纳入全区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为区中医医院发展提供政策扶持,区中医医院成立“治未病”科和康复科,设置感染性疾病科,配置相关设施设备,开展相应工作。区中医医院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标准,把区中医医院打造成全区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教育、科研基地和指导中心。(责任单位:区卫健委)

21.扶持有中医药特点和优势的医疗机构发展。对区人民医院、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非中医类医疗机构设置的中医药科室要进行标准化建设,提升其中医临床科室、中药房、煎药室等设施设备配置。加强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中医药服务能力建设,逐步设置规范完备的中医科、治未病科室,提高妇女儿童中医药保健服务能力。(责任单位:区卫健委)

22.区中医医院发挥龙头带动作用,成立基层中医药指导科室,设置专人负责区域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中医药业务指导、人员培训等。(责任单位:区卫健委)

23.区中医医院牵头组建各种形式的医联体,在医联体建设中充分发挥中医药辐射作用,在推动医联体建设中,力争覆盖人口不低于30%。将符合条件的中医诊所纳入到医联体建设。(责任单位:区卫健委)

24.各乡(镇)卫生院均要设置中医馆。规范设置中医科、中药房,配备中医诊疗设备,加强服务内涵建设,接入中医健康信息平台。设立康复科室,为居民提供中医药康复服务。鼓励在基层设置中医专科。鼓励提供特色中药剂型服务。(责任单位:区卫健委)

25.各村卫生室具备提供中医药服务的场所和设施设备。推进“中医阁”建设,要求至少有10%的村卫生室设置“中医阁”。(责任单位:区卫健委)

26.加强中医类医疗机构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信息化建设。中医医院电子病历达4级水平,依托区医共体信息平台,实现区中医医院牵头的医联体内信息互通共享,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要求及时准确上报相关信息及统计数据。(责任单位:区卫健委)

(四)人才队伍建设

27.加强全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机构设置、千人口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每千常住人口执业(助理)医师数和注册护士数、每千常住人口公共卫生人员数、每万常住人口全科医生数、医护比、中医药人员占比等指标符合区域卫生规划要求,每万名居民有0.6—0.8名合格的中医类别全科医生。(责任单位:区卫健委)

28.区中医医院、各乡(镇)卫生院以及各村卫生室合理配备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具体数据见附件2)。(责任单位:区卫健委)

29.组织开展中医药继续教育和师承教育。加强全区区域基层医务人员(含乡村医生)的中医药基本知识和技能培训,提升其中医药适宜技术水平。(责任单位:区卫健委)

30.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相关人员的西学中培训。在区中医医院建立西学中培训基地;组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非中医类别医师参加西学中培训;组织乡村医生定期参加中医药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及适宜技术等培训,达到全覆盖。(责任单位:区卫健委)

(五)中医药服务

31.区中医医院要持续完善中医特色专科和临床、医技科室的服务功能,提高中医优势病种的诊疗能力和综合服务能力,主要提供中医药综合服务。成立区域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中心,有场地、有师资、有设施设备、有推广方案、有工作制度、有考核监督等。(责任单位:区卫健委)

32.乡(镇)卫生院积极拓展中医药服务范围,推进中医专科发展,中医诊疗人次占总诊疗人次的比例达35%以上。(责任单位:区卫健委)

33.提高基层医务人员的中医药服务能力。各乡(镇)卫生院能够按照中医药技术操作规范开展6类10项以上的中医药适宜技术;各村卫生室按照中医药技术操作规范开展4类6项以上的中医药适宜技术。(责任单位:区卫健委)

34.积极推动“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鼓励区中医医院、区人民医院和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的中医专家融入家庭医生团队向居民提供优质中医药服务。(责任单位:区卫健委)

35.开展中医药预防保健康复服务,推进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医药健康管理项目在基层的落实。为老年人、孕产妇、儿童、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脑卒中,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等重点人群和亚健康人群提供中医药养生保健服务。年度中医药健康管理目标人群达到国家要求。在医养结合、社区康复、长期照护,安宁疗护等服务中融入中医药方法。鼓励在乡(镇)卫生院康复科室内充分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责任单位:区卫健委)

36.充分发挥中医药在传染病防治中的作用,积极参与本辖区传染病的宣传、预防和治疗工作。(责任单位:区卫健委)

37.在医养结合、社区康复、长期照护、安宁疗护等服务中融入中医药方法。鼓励乡(镇)卫生院康复科充分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卫健委)

38.加强中医药文化宣传,普及中医药健康知识,推动基层医疗机构开展中医药文化宣传活动。扩大中医药科普内容的覆盖面,使群众了解中医药,认识中医药,认同中医药,使用中医药,感受中医药文化,切实提高中医药知识的知晓率和关注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健康教育宣传中中医药内容占比达50%以上,接受教育人次占比达50%以上。(责任单位:区卫健委、各乡〔镇〕政府)

(六)监督考核

39.区卫健委建立中医医院以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服务工作考核机制,并将中医药内容纳入其年度工作考核目标;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中中医药内容分值占比不低于15%。(责任单位:区卫健委)

40.加大监督和预防力度。区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局建立中医药监督管理科室,专人负责区域内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内容包括区域上年度中医医疗秩序、中医医疗案件查办、发布虚假违法中医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监管情况,落实中医药主管部门相关监督检查要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有专人负责中医药疾病预防工作,将中医药内容纳入到区疾病预防、慢病管理、健康教育相关工作中。(责任单位:区卫健委)

41.加强区域基层中医药服务质量的评估和监管,对执行中医药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合理用药、落实核心制度等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基层医疗机构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保证医疗安全。加强对乡村中医药技术人员自采、自种、自用、民间习用中草药管理,规范服务行为。(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卫健委)

(七)满意率和知晓率

42.城乡居民对区中医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服务满意率不低于90%;城乡居民中医药知识知晓率不低于90%,对区中医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服务内容知晓率不低于85%,区中医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人员相关政策知晓率不低于85%。(责任单位:区卫健委、各乡〔镇〕政府)

四、职责分工

区委宣传部:加大本区域新闻媒体对中医药宣传力度,加强和规范中医药养生保健知识传播,营造本区域内城乡居民知中医、信中医、用中医、爱中医的社会氛围。设置专题监测涉及中医的网络舆情,及时向责任单位报送网络舆情线索,督促相关单位按要求回应网民留言。

区委编办:设置中医药管理职能部门,完善管理体系的相关文件。

区发改委:将中医药工作纳入我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我区中医药长期发展规划。加大对中医药发展投资力度,保障我区中医医疗机构的立项、建设。

区资源规划分局:根据我区的医疗服务规划,保障我区域中医诊疗中心和公立中医医疗机构用地的规划、审批。

区财政局:提高财政支持力度,设立中医药财政专项,保障我区中医药事业的发展。建立持续稳定的中医药发展多元投入机制。建立我区域基层中医药工作投入机制。

区人社局:制定支持引进和培养我区中医药中、高端人才的政策。执行放宽长期服务基层的中医医师职称晋升条件的有关政策。建立我区高年资中医师带徒制度,与职称评审、评优评先等挂钩。完善公立中医医疗机构薪酬制度。

区科工信局:将中医药科技发展纳入我区科技发展的总体规划。制定支持促进我区中医药科技发展的政策措施和科研规划。积极组织申报市级及以上中医药科研项目,组织我区中医药科研项目,促进我区中医药科技发展。建立科技主管部门与中医药主管部门协同联动的管理机制。

区文广新旅局:组织开展我区中医药文化旅游项目,促进本区域中医药专业机构、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药材种植基地等与中医药文化健康产业融合发展。

区农业农村局、区林业局:支持有条件的乡(镇)和村开展自采、自种、自用中药材,并对中药材种植户提供相关栽培技术和田间管理技术意见。

区农业农村局:将中医药事业、产业发展作为乡村振兴的重要内容。

区医保局:贯彻落实中医药医疗保障相关政策。根据基层医疗机构需求,将本区域内具有显著疗效和成本优势的中医药服务项目,向地市和省级医保部门上报申请批准。定期调研,将体现具有中医药临床价值的服务项目,向有关部门提出价格调整的合理化建议。

区教体局:推进中医药科普教育,丰富中医药文化教育内容和活动形式,组织我区中医药文化进校园工作。把中医药文化纳入中华传统文化课程。促进青少年了解中医药养生保健知识,促进身心健康。

区市场监管局:支持本区域院内中药制剂发展,并进行质量监管。

区民政局:在医养结合、社区康复、长期照护、安宁疗护等服务中融入中医药方法。

区卫健委:作为创建工作的主要实施部门,要对中医药工作实行统一规划,经常性开展对创建工作的督促、指导、检查和考核;配合区财政部门做好创建经费的测算工作,合理配备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开展中医药预防保健服务,提高基层医务人员的中医药服务能务。组织开展中医药继续教育和师承教育,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相关人员的西学中培训。

各乡(镇)政府:加强对本辖区中医药工作的领导,研究制定政策措施,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全面、健康、快速发展。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创建实施方案,协调解决创建工作中的相关问题,督促有关政策措施的落实。

五、实施方法和步骤

(一)宣传动员阶段(2023年6月-2023年7月)

制定创建实施方案,召开动员会议,安排部署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区创建工作。将创建工作列入区、乡(镇)的工作目标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列入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的重点工作任务。

(二)推进实施阶段(2023年7月-2023年8月)

各乡(镇)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对照《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区评分标准及责任划分表》做好工作落实、资料整理等工作;加强对创建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督促,针对存在问题认真整改落实。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创建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督促,对照评审标准完成各项任务,及时开展自查评估工作,做好迎接国家、省中医药管理局、市卫健委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各乡(镇)政府、各成员单位相关工作和政策落实情况档案资料,整理装订后报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详见附件1)。

(三)迎接验收阶段(2023年9月-2023年10月)

对照《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县建设标准》,组织对各乡(镇)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单位工作情况进行初审验收。初审验收合格后,通过市卫健委申报,迎接省中医药管理局验收,省中医药管理局验收通过后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申请验收。

(四)巩固提升阶段(2024年1月-2024年9月)

持续整理汇总迎检资料,针对省级评估验收中发现的问题与薄弱环节,进行整改完善,确保各项指标达到创建要求,常态化开展中医药相关工作,迎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验收,力争创成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区。

六、保障措施

(一)成立组织,加强领导

成立由区政府区长任组长,区委常委、区政府常务副区长,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区委卫健工委书记,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为副组长,区宣传、发改、卫健、财政、人社、科技、医保、教体等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创建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区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全区发展中医药事业的领导,把创建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统筹中医药事业发展。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专题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创建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向相关部门分解发展中医药的工作任务,落实人、财、物等各项基础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卫健委,负责创建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区日常事务工作。

(二)密切配合,协同实施

各有关部门要相互协作,严格执行创建内容,共同推进创建工作,要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制订具体的工作方案,认真落实支持全区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各项保障措施,共同推进中医中药协调发展。

(三)完善网络,全面监管

区卫生健康部门要转变管理职能,实行中医药工作全行业管理。要充分发挥中医药工作管理机构的职能,制定中医药事业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要建立和完善区中医医院、中医从业人员的行业准入制度,依法加强对各级各类中医服务机构和中医医疗行为的管理和监督,不断完善中医药行业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承担中医药工作的业务指导与检查。

(四)深化改革,创新机制

各乡(镇)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把深化改革作为推动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根本动力,使中医药行政管理模式及中医药行业运行机制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协调,中医药学术进步与现代科技水平相适应。要根据中医药各个领域不同的性质和特点制定不同的发展政策,实施分类管理、分类指导。区中医医院要积极推进以人事分配制度为核心的管理制度改革,引入竞争机制,转变服务模式,拓宽服务领域。

(五)加大宣传,营造氛围

各乡(镇)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利用各种形式,加大对中医药工作的宣传力度,认真宣传国家和省、市、区中医药方针政策。要围绕创建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区这一主题,及时宣传我区出台的一系列中医药改革与发展的政策。要建立中医药工作的宣传阵地,积极开展中医药知识的普及,向城乡居民广泛宣传中医药文化的内涵,宣传中医药防病治病的理念、知识和作用,提高城乡居民中医药常识知晓率,提高人民群众利用中医药防病治病、进行自我保健的意识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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