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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u357507-0403-2024-0015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新建区市场监管局 生成日期: 2024-02-06
文件编号: 有效性: 有效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南昌市新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吊销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营业执照的听证告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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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新建区邑鄱明珠养殖专业合作社3户农专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一案,已调查终结。因你单位不在登记的住所,无法直接或邮寄送达听证告知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五十一条和第七十四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公告告知如下:

经查,你单位未依法报送2021年度、2022年度年报,未依法进行2021年度、2022年度纳税申报。在本局发布提示性公告期限内,你单位仍未依法履行法定义务。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该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所指的违法行为。根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吊销其营业执照”之规定,本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因你单位不在登记住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起三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曾甜甜、叶葵     联系电话:0791-83752559        

附:拟吊销农专名单

南昌市新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2月6日

农专名单3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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