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区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保护机动车维修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机动车运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等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有关规定,请各机动车维修企业和业户在收到《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依据《汽车维修开业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6739.2-2023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6739.1-2023)至新建区行政服务中心一楼12号窗口办理维修经营备案。
对逾期不办理备案或备案不符合机动车维修经营开业规定条件的经营户,我单位将移送相关单位依法依规对维修经营户进行处理。
特此告知!
2024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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