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府办发〔2021〕92 号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新建区促进工业经济发展十条措施(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 园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 门,区直各单位:
《新建区促进工业经济发展十条措施(试行)》已经 2021 年区政府第18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 年 11 月 29 日
新建区促进工业经济发展十条措施(试行)
一、为深入实施工业化核心战略,切实加快我区工业发展步伐,彰显省会担当,打造“富裕美丽文明幸福现代化新建”,引领大南昌都市圈产业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 本措施。
二、本措施条款如与本区其他扶持政策交叉重叠的 (含招商 “一事一议”),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
三、本措施所涉及的奖补资金,除已明确支出渠道的, 均在区工业发展和主导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章 具体措施
一、支持企业技改升级
对现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新上《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技术改造项目,按新购买生产主体设备发票额100万元及以上的10%奖励 (含上级补助),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对采取融资租赁方式购买生产设备2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企业,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给予总额50%的贴息支持。(责任单位: 区科工信局、区财政局、各乡〔镇〕政府、管理处、新建经开区管委会)
二、扶持租赁企业落户
对在新建区辖区范围内新办工商、税务注册登记的工业 企业租用生产性厂房给予租金补贴,对当年升规入统且税收 总额达到 30 万元的工业企业,享受厂房房租补贴,补贴标 准为 8 元/平方米 · 月,补贴期 1 年,每年最高不超过 30 万 元;给予企业生产性厂房购置补贴,对购买区内工业标准厂 房用于生产经营的新注册企业或扩产老企业,给予厂房购置 一次性补贴。新注册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达 3000 万元以上且 1 年内投产、1 年后应税销售额 (不含税) 达 2000 万元以上且 税收总额达到 100 万元的年度新增规上企业项目,补贴标准 为 200 元/平方米,补贴额最高均不超过 100 万元。(责任单 位: 区科工信局、 区财政局、各乡〔镇〕政府、管理处、新 建经开区管委会)
三、支持企业 “两化融合”发展
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 “两化融合”示范企业,一次性 分别奖励其 30 万元、10 万元;对首次成功申报国家、省级 “两化融合”示范项目的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其 20 万元、 10 万元;对通过“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的企业,一次性 配套奖励 10 万元。 (责任单位: 区科工信局、 区财政局、 各乡〔镇〕政府、管理处、新建经开区管委会)
四、支持企业规模水平上台阶
企业当年产值和营业收入首次达到 1 亿元、5 亿元、10亿元、20 亿元、50 亿元、100 亿元及以上,分别一次性奖励 3 万元、10 万元、15 万元、20 万元、50 万元、100 万元。 (责任单位:区科工信局、区财政局、区统计局、各乡〔镇〕 政府、管理处、新建经开区管委会)
五、激励重点税源税收快速增长
工业企业年入库税金 200 万元以上及增幅在 20%以上的, 增幅部分地方财政所得的 20%用于支持企业扩大再生产且只 能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责任单位: 区科工信局、 区财政 局、 区税务局、各乡〔镇〕政府、管理处、新建经开区管委 会)
六、支持企业生产用电
对年上缴税金 100 万元及以上且同比有增长,当年用电 量同比有增长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钢铁冶金、水泥、电力、 水、燃气、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过剩行业企业除外),根 据其当年较上年同期新增用电量,按每千瓦时 0.05 元的标 准给予补贴 (新投产并已入统的工业企业按其当年用电量的 50%×每千瓦时 0.05 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单户企业补贴额 不超过 50 万元,对补贴额 1.5 万元以下的企业不予安排补 贴资金。(责任单位: 区科工信局、 区财政局、 区供电分公 司、各乡〔镇〕政府、管理处、新建经开区管委会)
七、培育企业申规入统
对由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并于当年新增升规 入统工业企业, 自次年度起保持为规上企业且年度上缴税金 实现增长的,以其上一年度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地方留成部分为基数,由区财政给予不超过三年,各按当年 基数的 80% 、70% 、60%分别给予奖励, 以支持企业进一步 发展壮大。(责任单位: 区科工信局、 区财政局、 区税务局、 各乡〔镇〕政府、管理处、新建经开区管委会)
八、鼓励中小微型工业企业规模化发展
对当年新增入统的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企业年度新增 10 万元、月度新增 15 万元的补贴,且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 企业奖励 10 万元。(责任单位: 区科工信局、 区财政局、各 乡〔镇〕政府、管理处、新建经开区管委会)
九、激励规上企业在库在统
对规上工业企业且连续在统的,给予连续在统 3 年的奖 励 1 万元。连续在统 5 年的奖励 3 万元, 以此类推,每年增 加 1 万元,最高不超过 8 万元。(责任单位: 区科工信局、 区财政局、 区统计局、各乡〔镇〕政府、管理处、新建经开 区管委会)
十、设立工业贡献奖
对年主营业务收入 1 亿元以上,纳税总额 500 万元以上 (不含退税) 且有所增长的企业负责人给予一次性 10 万元的奖励;并优先推荐参加全区优秀企业家的评选。 (责任单 位:区科工信局、区财政局、区统计局、区税务局、各乡〔镇〕 政府、管理处、新建经开区管委会)
第三章 附则
一、本措施由区科工信局负责具体落实, 区审计局负责 跟踪, 区财政局负责监管。
二、本措施由区科工信局负责解释,并根据实施效果对 措施动态反映情况及时予以上报。
三、 以上的 “年”或 “年度”均是指会计年度,并包含 本措施实施当年的会计年度。
四、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期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