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促进全市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促进全市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政 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组织实施。
(此件主动公开)
促进全市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促进全市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南昌实际,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 推动产业发展升级
1.对工业营业收入首次突破 1000 亿元、 2000 亿元、 3000 亿 元、 4000 亿元的省级以上开发区(工业园区) ,市级财政一次 性分别奖励 100 万元、 200 万元、 300 万元、400 万元。
2.对年地方财政贡献 100 万元及以上且同比有增长,当年用 电量同比有增长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钢铁冶金、水泥、电力、 水、燃气、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过剩行业企业除外) ,根据其 当年较上年同期新增用电量, 按每千瓦时 0.1 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新投产并已入统的工业企业按其当年用电量的 50%×每千瓦时 0.1 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单户企业补贴额不超过 100 万元, 对补贴额 3 万元以下的企业不予安排补贴资金。
二、支持企业发展提质
3.遴选 30-50 家优强工业企业,推动其规模与效益倍增。入 选企业每年营业收入同比增幅达 26%及以上且地方财政贡献保 持增长的,授予“骏马奖”,并给予其高层管理团队 100 万元奖励; 营业收入同比增幅达 50%及以上且地方财政贡献保持增长的,授 予“飞马奖”,并给予其高层管理团队 200 万元奖励。三年内实现倍增目标的入选企业,授予“天马奖”,并给予其高层管理团队 200 万元奖励。
4.设立市重点工业企业上台阶奖, 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 破 500 亿元、200 亿元、 100 亿元、 50 亿元和 10 亿元的, 分别 奖励 100 万元、 60 万元、 40 万元、 20 万元和 10 万元,一年内 连上台阶可累计奖励。设立市重点工业企业增长奖,对当年主营 业务收入较上年增幅达 30%及以上的,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
5.加快培育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对首次纳入统计的规模以上 工业企业,享受市级及所在地招商引资有关政策优惠,并由市级 财政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其中成长型企业首次转为规上企业的 每户奖励 10 万元, 新建投产首次入统企业每户奖励 15 万元。鼓 励县(区)、开发区、湾里管理局给予相应配套奖励。
6.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分别给予 100 万元、 50 万元一次性建设经费补助。对新认定为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 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工业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 20 万 元。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 20 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新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 1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主 导制定并获批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工业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 30 万元和 20 万元。对新评为省优秀新产品一等奖的企业,给予一 次性奖励 3 万元。
7.对企业生产国家指导目录范围的装备产品,投保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险获得国家实际投保年度保费 80%补贴并且 未获得省保费补贴的,市级制造业专项资金再给予 15%补贴。如 果省补贴低于 15%的,由市制造业专项资金补足至 15%。
三、加强产业链招商
8.对新引进的亿元以上制造业项目,竣工投产并纳入规模以 上工业统计后,按项目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 0.5%给予项 目业主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
9.对新引进的发展潜力较大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和产业 链关键环节项目,投资额在10 亿元以上的,可由项目落户县 (区) 、开发区、湾里管理局根据产业契合度、建设进度、投资 强度、经济贡献等情况, 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投资补助。
四、鼓励企业升级改造
10.对现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新上《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鼓励类技术改造项目,按购买设备发票额 100 万元以上部分的 6%,给予不超过 300 万元的补助。对现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进 行“机器换人”等智能化技术改造项目,按购买设备发票额 100 万 元以上部分的 8%,给予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的补助。
11.对现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建设“5G+智慧工厂”,实施数字 化、智能化转型的,按其软硬件、 设备投入给予 50%补助,单个 项目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12.对采取融资租赁方式购买生产设备的工业企业,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额的 20%,给予不超过 100 万元的贴息支持。
同一企业若同时符合市级层面同类型资金奖补条件,按照 “就高不就低”原则,自行选择, 不重复获得奖励补贴;根据工作 实际,奖补条款可上溯至 2021 年1 月 1 日执行。所需资金原则 上由各级受益财政参照现行财政体制分担,即市与区(管理局) 按 4:6 比例分担, 各县由当地财政负担。兑现政策市级资金在 扶持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和地方财政贡献度增量部分中统筹安 排。本措施原则上先由县(区)、开发区、湾里管理局进行兑现, 涉及市级资金分担的,后续经市级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市与县 (区)、开发区、湾里管理局进行资金清算。
本政策自 2021 年6 月1 日起执行,有效期至 2023 年12月31日。市政府及部门已出台的相关扶持政策如有与本政策规定 不一致的条款,以本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