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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全市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洪府办发〔2021〕43 号
  • 发布时间:2023-01-30 15:38
  • 来源: 新建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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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办发〔202143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

印发促进全市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促进全市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政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组织实施。





(此件主动公开)




全市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促进全市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南昌实际,特制定下政策措施。

推动产业发展升级

1.工业营业收入首次突破 1000 亿元、 2000 亿元、 3000 亿 4000  亿元的省级以上开发区(工业园区) ,市级财政一次性分别奖励 100 万元、 200 万元、 300 万元、400

2.对年地方财政贡献 100 万元及以上且同比有增长,当年用电量同比有增长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钢铁冶金、水泥、电力水、气、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过剩行业企业除外) ,根据其当年较上年同期新增用电量, 按每千瓦时 0.1 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投产并已入统的工业企业按其当年用电量的 50%×每千瓦时0.1 元的准给予补贴), 单户企业补贴额不超过 100 万元, 3 万元以下的企业不予安排补贴资金。

、支持企业发展提质

3.遴选30-50 家优强工业企业,推动其规模与效益倍增。入企业每年营业收入同比增幅达 26%及以上且地方财政贡献保持增长的,授予骏马奖,并给予其高层管理团队 100 万元奖励营业收入同比增幅达 50%及以上且地方财政贡献保持增长的,授马奖,并给予其高层管理团队 200 万元奖励。三年内实现倍增目标的入选企业,授予天马奖,并给予其高层管理团200 万元奖励。

4.立市重点工业企业上台阶奖, 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 500 亿元、200 亿元、 100 亿元、 50 亿元和 10 亿元的, 分别奖励 100 万元、 60 万元、 40 万元、 20 万元和 10 万元,一年内连上阶可累计奖励。设立市重点工业企业增长奖,对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较上年增幅达 30%及以上的,一次性奖励 20 元。

5.加快培育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对首次纳入统计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享受市级及所在地招商引资有关政策优惠,并由市级 财政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其中成长型企业首次转为规上企业的 每户奖励10 万元, 新建投产首次入统企业每户奖励 15 万元。鼓(区)、开发区、湾里管理局给予相应配套奖励。

6.对新定的国家、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分别给予 100 万元、50 元一次性建设经费补助。对新认定为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工业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 20 元。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 2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 1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主定并获批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工业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 30 20 万元。对新评为省优秀新产品一等奖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3 万元。

7.对企业生产国家指导目录范围的装备产品,投保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险获得国家实际投保年度保费 80%补贴并未获得保费补贴的,市级制造业专项资金再给予 15%补贴。如果省补贴低于 15%,由市制造业专项资金补足至 15%

三、加强产业链招

8.对新引进的亿元以上制造业项目,竣工投产并纳入规模以工业统计后,按项目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 0.5%给予项目业主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金额不超过 100

9.对新引进的发展潜力较大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和产键环节项目,投资额在10 亿元以上的,可由项目落户县(区) 、开发区、湾里管理局根据产业契合度、建设进度、投强度、经贡献等情况, 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投资补助。

鼓励企业升级改造

10.对现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新上《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技术改造项目,按购买设备发票额 100 万元以上部分6%,给予不超过 300 万元的补助。对现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进换人等智能化技术改造项目,按购买设备发票额 100 元以上部分的 8%,给予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的补助。

11.现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建设“5G+智慧工厂,实施数字化、智能化转型的,按其软硬件、 设备投入给予 50%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12.对采取融资租赁方式购买生产设备的工业企业,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额的 20%,给予不超过 100万元的贴息支持。

同一企业若同时符合市级层面同类型资金奖补条件,按照就高就低原则,自行选择, 不重复获得奖励补贴;根据工作实际,奖补条款可上溯至 2021 1 1 日执行。所需资原则 由各级受益财政参照现行财政体制分担,即市与区(管理局) 46  比例分担, 各县由当地财政负担。兑现政策市级资金持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和地方财政贡献度增量部分中统筹安。本措施原则上先由县(区)、开发区、湾里管理局进行兑现,及市级资金分担的,后续经市级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市与县()、开发区、湾里管理局进行资金清算。

本政策自2021 6 1 日起执行,有效期至 2023 1231日。市政府及部门已出台的相关扶持政策如有与本政策规定不一致的条款,以本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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