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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昌市港区外水路客运船舶停靠点管理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日期:2024-06-24 09:21:00 字体: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湾里管理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南昌市港区外水路客运船舶停靠点管理指导意见(试行)》已经2024年第13次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5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南昌市港区外水路客运船舶停靠点管理

指导意见(试行)

为扎实推进平安交通建设,规范港区外水路客运船舶停靠点管理,维护水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水路客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水路客运船舶船岸靠泊问题的通知》(交办水函〔2023〕492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港区外水路客运船舶停靠点管理,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工作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围绕防范和化解重大风险,坚持整治突出问题与完善制度相结合,全面提升水路客运船舶船岸靠泊安全管理水平,促进水路客运规范运营。

二、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南昌港总体规划港区以外通航水域内,符合市人民政府布点要求,在一定水域范围内具有相应的配套设施,用于具有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的客运船舶进出、停泊、靠泊和人员上下的停靠点管理。停靠点一般由浮趸及其他必要的配套设施组成。

三、主要内容

)停靠点的布点。停靠点的位置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水利规划、生态环境保护和其他功能规划,宜选在水流平缓、水深足够、坡岸稳定、视野开阔、适宜船舶停靠的地点,远离危险物品生产、堆放场所,并应具备船舶安全运营条件的非碍航河段。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根据地区经济发展或人民群众出行的需要,结合自然、社会、运营和建设等条件综合论证,在征求属地政府,市水利、生态环境、林业、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和其他相关部门的意见后拟定停靠点布点位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二)停靠点的设置。停靠点的设置的规模及工艺设计应根据客运量、客流特性、船型、航线、航班、水位变化情况等综合确定,充分满足运营客运船舶船岸停靠安全要求,具备相应靠泊能力、旅客接纳能力,浮趸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设计规范和技术标准,建设完成后应按照相关规定验收。停靠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有效的安全、消防、救生、环保、防疫、防污染和监控等设施设备,配备信号杆和夜间靠泊信号灯助航设施。

(三)停靠点的运营管理。停靠点经营管理单位应依法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服从调度,并做好停靠点设施设备的日常监测维护保养,使其保持正常状态;应安排专人维护旅客上、下秩序,按要求做好船岸生活垃圾、生活污水、油污水等污染物的存储、转运、处置工作;应当制定防污染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做好相应记录。

(四)停靠点的安全监管。停靠点的经营管理单位是停靠点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应当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加强对工作人员安全培训,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应急力量建设,按照预案要求定期开展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等各类演习演练。停靠点经营管理单位应建立实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双重预防机制,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时,应当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救助遇险人员。夜间运营的停靠点,照明设施的照度应当满足船舶靠离泊、人员上下船和其他相关作业的安全要求,加强夜间救援保障,同时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恶劣天气条件下船舶靠离泊管理。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停靠点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县(区)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停靠点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各级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文广新旅、水利、生态环境、公安、应急管理、消防救援、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停靠点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二)加强督促检查。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各县(区)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停靠点的监督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安全隐患的,依法责令被检查人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整改;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对投诉举报信息进行调查核实,依法进行处理。

本指导意见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试行期间,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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